附件1:术语定义
1.1法律援助机构
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
1.2受援人
接受法律援助服务的公民。
1.3承办机构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1.4承办人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
1.5法律援助申请
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行为。
1.6法律援助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接收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行为。
1.7法律援助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检查的行为。
1.8法律援助承办
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
1.9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标准向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其他社会组织人员等支付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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