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网上申请法律援助流程
6.1根据申请人地址,自动匹配到当地的法援机构。
6.2登记申请人相关基本信息,注册账号。提醒申请人注意保存账号与密码以备下一步操作。
6.3申请人通过上一步注册的唯一账号,登录法援申请系统,按照个人基本情况和所需法援类型填写相应的电子表格。
6.4法援申请电子表格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或提交,保存的表格可以修改,提交后的表格无法修改,提交表格有错误的应申请撤回后再进行修改。提交申请表格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查询码,申请人可以通过查询码网上查询申请办理进度。
6.5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进度,申请不通过的,法援机构除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提醒外,不再另行提醒。
6.6除特别要求外,申请人提供的电子表格效力与纸质表格相同。
6.7网上申请的其它程序与线下申请相同。
7.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7.1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7.2经审查发现材料不全或需查证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做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做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7.3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指派
8.1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8.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9.承办
9.1签订委托协议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9.2会见受援人
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9.3有关事项
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10.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11.拒绝指派
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许,并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2.终止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13.投诉
13.1投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13.2投诉方式
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13.3投诉处理
(一)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
(二)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