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什么?哪些人能申请法律援助?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2022-04-20 16:11:38
来源:华律网整理

(九)终止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1.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是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7.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

8.受援人失去联系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1、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教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2、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凝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设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法律援助费用

法律援助费用

如果收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还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可以享有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补贴。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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