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制度有什么区别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前世今生”

2022-06-23 18:25:36
来源:财经新闻周刊

四、独立董事的“中国化”

以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为标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已在A股运行了20年。独立董事依靠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对公司经营事务作出独立判断,从而对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但是,因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及内外环境的综合影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实践中流于形式,并未发挥预期的监督作用。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绝不只是简单的制度移植,更不意味着公司只须聘请若干专家以作其“门面和装潢”,以提升公司之层次,它涉及的是独立董事与公司法的整体契合问题。

独董虽是上市公司治理的标配制度,但独董也不是包医公司治理百病的灵丹妙药。平心而论,独董也是凡夫俗子,不是先知先觉的圣人和公司治理的承重墙,不能予以神化。从公司内部治理体系来看,除了董事会,还有股东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工会、职代会乃至党委会。独董仅是董事会的外部非执行成员之一而已,无力撼动公司治理的结构和功能。因此,不能让独董承受不能承受之重。下面笔者来分别说说独董的职责、独董的产生、群体画像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独董的职责(角色定位)

根据我国《公司法》要求,独立董事是指为保证中小股东权益,从公司经营者之外聘请的第三方董事会成员。独董的角色定位究竟为何?理论上来说,为不辱使命,独董既要发挥参与决策、影响决策、设置议题、把控方向的领导力,又要行使合规监督职责,还要发挥咨询顾问作用。就决策而言,独董既有董事一票表决权,又有特定重大事项的前置审议决定权,更有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题设置权。 独立董事的权责利主要表现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权、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权、特别职权以及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独立董事的相应权利也同时构成独立董事需要履行的相应义务。下文将对这四部分内容进行梳理与阐释。

1、事前认可权

独立董事需要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的事项,主要包括两类,即: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发表独立意见权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发展运行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重点体现在独立董事需要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权;(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6)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7)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等。有特殊情况问题时,独董可以利用上述职权变成自己的“武器”。

4、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具有忠实、勤勉的义务,信息披露的义务、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还负有独立董事特殊的责任与义务。《独董履职指引》对此专章进行了规定,如保持独立性、参加培训、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等责任与义务。

(二)独董是如何产生的?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般由股东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产生。这里的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大部分情况下,都会由大股东来提名,部分股权复杂的公司也可能是多个股东提名的多个独董进入董事会,稍微规范一点的公司一般由董事会来提名,这样可以避免大股东提名独董不够独立的嫌疑。监事会提名的比较少见。后面通过董事会审议并提交交易所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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