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制度有什么区别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前世今生”

2022-06-23 18:25:36
来源:财经新闻周刊

笔者本期就从独董的发展史、国际标准、 “中国化”等角度聊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前世今生”。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的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发展史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产生的根源是为了解决公司治理的代理人问题,通过引入有资深经验的独立董事,制衡公司管理层,防止管理层(包括控股股东)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维护股东权益。后被世界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采纳。

1976年美国证监会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美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重不断飙升,同时独立董事相关的制度规范也越来越严格。随着独董制度的不断成熟,上市公司设置独董一职的做法被各国广泛采用。

我国的《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中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1993年,青岛啤酒股份(00168.HK)在登陆港交所时聘请了两名独立董事,也成为我国第一家设立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提出了鼓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深化改革意见》中强调了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算是引入独董制度的开端。

2001年,我国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为标志正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各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规定》”),提出了“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并作出了六项具体规定,再次明确了独董需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202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三、独立董事的国际标准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在美、英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权力机构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并重的职能。从全球各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架构来说有四类,其独立董事地位也不一样。欧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发展早,目前已比较成熟,有明显的特点。

(一)国际上市公司治理架构的分类

全球上市公司治理架构主要分为四类:单层制、双层制、混合制和自选制。

(1)单层制以英美为代表,公司治理机构由股东会和董事会组成。董事会兼有经营和监督之责。公司可设立独董,但不设置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监事会。

(2)双层制以德国为代表,公司治理机构由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组成,董事会不设独董。监事会作为董事会上位机构,享有董事任免权、报酬决定权、重大决策权和监督权等四大权限。意大利、日本、巴西、荷兰、挪威、丹麦和瑞典也深受德国模式影响。

(3)混合制以我国为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各自对股东会负责。我国上市公司既设监事会,又设独董,因而异于纯粹的双层制或单层制。

(4)自选制以欧盟、意大利和法国为代表。欧盟理事会2001年10月8日《欧洲公司(SE)条例》第38条、法国《商法典》第225-57条和意大利《民法典》第2380条都允许公司自由选择双层制或单层制架构。在法国,若公司未作选择,自动适用单层制架构。

纽约证券交易所和NASDAQ的上市公司指南也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董,而且主要的董事会委员会的全部或多数委员由独董担任。2002年《萨班斯——奥克雷法》第301条要求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独董。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第952条要求薪酬委员会委员全部为独董。《欧盟审计指令》第39条第1项要求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多数委员(包括委员会主任)为独董;但第5项允许成员国在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均为监事会成员时排除前项规定之适用。

从实际情况来看,美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和参与度远非我国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比,一方面,目前,约占80%的标普500上市公司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超过30%的标普500上市公司董事长由独立董事担任,而且该比例呈一直上升趋势。另一方面,标普500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席位中,独立董事约占85%,远远高于我国最低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约有59%的标普500上市公司董事会除首席执行官(CEO)以外其他全部为独立董事。由此可见,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影响力非常之大,绝非少数群体或弱势群体。

我国的《公司法》和《独立董事规则》对独立董事的人数、构成及比例要求进行了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由5名至19名董事组成,至少应包括1/3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不同行业亦存在特殊规定,如银保监会发布的《独董管理办法》细化了独立董事人数及比例的设置,要求保险机构的独立董事至少为3名,且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对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占比应达到1/2以上;此类公司如董事会换届前连续2年公司治理评价为优秀,可以在换届时保持1/3比例,不能连续两年保持优秀的,应在换届时提高至1/2以上。

人数与战斗力、竞争力之间并不必然存在正相关的逻辑联系。因此,人海战术在战场和商场中难以稳操胜券。但就董事会民主决策机制而言,人多势众的哲理有存在价值。势单力孤、孤掌难鸣的独董难成大事。《独董规则》第4条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董。三分之一的最低独董比例隐含着监管者鼓励独董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深意。但这种过于温柔含蓄的规范表述难以实现独董占据董事会半壁江山的愿景。我国上市公司独董绝大多数仅占董事会席位三分之一,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形微乎其微。个中原因很简单:董事会人头多数决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是维护控制权共同体利益的神秘金钥匙。

独董制度毕竟系舶来品,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土壤的无缝对接尚需时日。目前,由于独董制度不健全,独董自律规范缺失,独董应有作用尚未充分显现,监管者、裁判者和公众对独董的认知度和信赖度也有待深化。

(二)欧美独立董事机制的特点

欧美国家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相对已很健全成熟,总的来说呈现出制度健全、职权清晰,独立性强和专业性高的特点。这里简单说下专业度的问题。

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选来源以其他公司的董事、CEO或高管等职业管理人为主,专业素质较高,履职经验较丰富。美国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CEO或高管,标普500上市公司2018年度新聘的428位独立董事里,57%的人员来自其他公司的在职或已退休的CEO、首席运营官(COO)、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或其他高管。事实上,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和独立董事人才流通市场,与埋头科研的专家学者相比,这些独立董事群体具备更为丰富的履职经验、更高的业务水平和更专业的管理素质。

(三)独立董事的核心价值

独董不是断线风筝。要回答独董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三大哲学追问,必须在法律关系坐标图上明确独董究竟系谁的受托人、代理人,对谁的核心利益负责,唯谁马首是瞻。笔者或者大部分人都会认为,独董的核心价值是其独立性。

“人格独立”是独董的生命线。在实践中,一些独董缺乏独立性的“缺钙”现象一直遭人诟病。这折射出独立性作为公司治理市场资源的稀缺性,也反映出随波逐流、和光同尘的危害性。独立性是独董的核心价值和首要品德,也是独董区别于其他董事的本质特征。

行为独立主要取决于利益独立,而利益独立又取决于舍身取义的坚定信仰、淡泊名利的道德修为和衣食无忧的财务自由。“人穷志短”的人性弱点意味着财务不自由对人格尊严和行为自由的强大制约。“屁股决定脑袋”的无奈表明了独董在利益上与控制权人及其控制权共同体成员保持适当距离的极端重要性。独立性既是形式要求,也是实质要求。独立性的保持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独董个人的精神懈怠和外在因素(控制权的压力和人情的诱惑)无时无刻不在消磨着独董的独立性。独立性美德的坚守永远在路上。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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