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拟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6个月以上,事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2.异地急诊: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的急诊留观、住院(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享受相应的急诊留观、住院待遇。
3.异地转诊: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享受住院及相关门特待遇。
4.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因病需在我国公布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简称“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通过异地联网结算享受住院待遇。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