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消防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消防工程验收要审查哪些材料
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局部消防工程验收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5、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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