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主体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可转让凭证,为凭证持有人提供对主体债务的信用风险保护。
信用缓释证书的设立需要监管部门的批准,而在国外设立机构不仅不需要监管部门的批准,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那些机构并没有签署主协议,基本上很少有这样的交易。《指南》中设计的CRMW,如果出售,可以立即转移所有风险,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减少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与合同相比,信用风险缓释证书的优势在于,通过实施信用风险缓释证书创设的市场化登记制度,可以对信用风险缓释证书进行事前控制,对市场交易进行实时监控,非常便于风险防范。具体来说,就是:
1、只有合格的机构才能创建凭证。
向市场发行信用风险缓释证书,对发起机构的资本实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交易定价能力要求较高。所以,只有有资质的机构才有能力造券。
对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要求,有利于保护证人权利,维护市场稳定。在具体操作中,可由银行跨市场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提出并制定资质要求,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备案批准,实现市场化自律管理模式。
2、凭证创建需要注册。
信用风险缓释证书的制作可以实行市场化的注册制。券的规格、公告等注册材料提交给交易商协会后,交易商协会将组织召开银行市场金融衍生品专家会议,由专家集体决定是否接受信用风险缓释券的注册。
金融衍生品专家必须具备丰富的经济金融理论知识和金融衍生品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享有较高的专业声誉。可通过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从国际市场金融衍生品从业人员中遴选。经专家会议审议通过后,交易商协会将对信用风险缓释证书进行注册,发起机构后期可发行和销售信用风险缓释证书。
3、证书统一登记管理。
信用缓释凭证发行销售后,可以在上海清算所登记管理,然后在银行市场交易流通。具体步骤和债券的登记、托管、交易非常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