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性质:
法定损害赔偿之债。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
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人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A.主要表现为得不到补偿的费用①缔约费用;
②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费用;
③丧失唯一或难以替代合同机会的损失。
B.不包括因合同成立、生效所获得而未获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关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