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在涉及金融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时指出“初始确认”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终止确认“当且仅当金融负债消除时,企业才能从资产负债表上将其剔除”。初始计量“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企业应以其成本进行计量。就金融负债而言,成本指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计入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成本。”后续计量“初始确认后,企业应以摊余成本计量各种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