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的时候孙先生购买了一套45万的商品房,贷款是25万元,产权人登记的是孙先生,2004年3月孙先生,但未于妻子进行书面财产约定,只各自拿出一部分收入作为共同生活支付,还贷一直是孙先生独自负担。但是最近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要,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要求享有一半的份额。孙先生认为双方从未把经济收入混同,房子应属其个人财产,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之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除夫妻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因此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孙先生用自己工资还贷也应当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市高院有关审判精神,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他妻子可以分割的只是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数额中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屋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