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报复的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一、报复行动只针对侵权的国家
一国不能以某个国家侵权为由而对该国的同盟国进行攻击。报复应该明确进行。比如,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以阿富汗塔利班政权支持**拉登和“基地”组织为由,发动阿富汗反恐怖战争,推翻塔利班政权。 例。
二、报复行动针对相同或相似的对象和目标
受害国进行报复不能无的放矢,所以,理论上应该只针对侵权国相同或相似的目标和对象。比如,自卫反击所针对的目标就是敌对国家的入侵行为。
三、报复行动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相等或相平衡
国家选择报复措施进行自保,本质上不是为了加害侵权国家,而只是捍卫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报复应与侵权行为相对应,报复结果应与之相同或相似。只有这样,才符合衡平法则,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比如,在伊拉克发动入侵科威特战争之后,联合国授权美国发动解放科威特的战争,美国因此发动海湾战争,将伊拉克军队赶出科威特,恢复科威特的主权。这是国际社会报复伊拉克侵略行径的合法行动。
四、报复不超出必要限度
平衡性原则的反面意涵就是,报复以不超出必要限度为准,不能超过国际法所允许的范围。
通常这种报复措施都比较强烈,往往会超出必要的限度。有的国家借口报复而行霸权之道,乃是违反国际法之举,而不属于国际法允许的报复范畴。
五、报复应该遵循必要的国际法规则
受到侵害的国家行使自保权进行报复,应该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才能更好地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比如,反侵略,应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一般原则;反制贸易制裁,就应该遵循国际贸易法的一般规则,尤其是世贸组织规则。否则,报复措施就可能达不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反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