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本案中,乙方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乙方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甲方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届时不能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乙方在询问医生,得知甲方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确定时,对甲方发出了通知,告知甲方其演出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这是乙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乙方的该种行为,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的。
不安抗辩权是单务合同中后履行方的权利吗
不是。不安抗辩权不是单务合同中后履行方的权利。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民法典制度。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民法上应该说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把先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三者都是在双务合同中,且都属于延期抗辩权。
不同:1.时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2.主张权利的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主张。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且后履行方有财产恶化等情形时方可主张。
相关知识:
不安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着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中国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中国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⑤其他情形。中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即较宽松,这显系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我们认为,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中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我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后
履行方未为履行提供担保。
如果后履行方在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况出现时,提供了担保,则其履行有了保障,先履行方就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同时,为追求双务合同双方利益的公平,也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考虑,《民法典》要求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承担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对方因此而受到损害,同时也便于另一方在获此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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