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资料:
基本资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一寸证件照两张
视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1、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毕/肄业文凭;
2、初/高中毕业生:就业预备制合格证书;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释放或解教证明;
4、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退工通知单、《劳动手册》。
【备注】:有《劳动手册》者无须携带证件照,18至24周岁的男青年还须提供其兵役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经办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正确性,资料齐全,符合条件让申办人填写相关表格;
3、表格填好办理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