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受审只是限制而不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当然,由于司法制度以及司法理念的不同,普通法系适用地区的“保释”以同意保释为原则,不同意保释为例外,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取保候审则是以不取保为普遍现象,以同意取保为个别现象,在此不讨论两种刑事司法制度的优劣。
二、是否可以通过“走关系”的方式来办理取保候审?
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有许多社会人员打着“与办案警官有关系”的旗号,游走于嫌疑人家属群体中间,利用嫌疑人家属救人心切的心理,骗取了大量的钱财。
2013年11月,家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的张__通过熟人认识了高__,高_信誓旦旦称其能为张__的女婿(因犯罪被警方抓获)办理取保候审。
随后,张__分7次将265万元汇入高__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然而,张__的女婿并没有像高__承诺的那样“钱到位人就会出来”。
于是,张__多次拨打高__的电话,然而高__不是说再等等就是不接电话。
此后,张__就联系不上高__了,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
关键词: 生活不能自理 与办案警官有关系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 取保候审情形 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