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是一种出借业务,即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
投资者以部分自有资金(或证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其余部分资金(或证券)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其不足部分,即向证券金融机构借入的垫付款(或证券)。同时,证券金融机构垫付的差价款在多数情况下是向银行的贷款或在货币市场上的融资,这称为“转融通”,它包括资金转融通和证券转融通。
转融通业务对整个券商行业及资本市场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推出转融通业务后,由于券商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融资融券规模将会大幅提高。
二,转融通业务规则
(一)专用证券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1.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2.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3.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二)专用资金账户
1.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
2.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3.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三)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
(四)转融通业务合同
(五)转融通期限
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七)转融通保证金
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
(八)转融通互保基金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
(九)转融通的暂停
(十)涉及转融通业务证券及资金的划转
(十一)协助司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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