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号指的是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也称为“纳税人识别号”,是属于纳税人的编码,方便进行企业的管理和查询。纳税人识别号由纳税人所属地代码以及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组成,每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只有一个纳税人识别号且每个纳税人识别号只允许一个企业使用。如果企业注销,该号码也不再给其他企业使用。
自2015年10月1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从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中找到。
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号怎么查
企业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号的查找方法如下:
1、营业执照:全部代码;
2、税务登记证:从代码的第三位开始到代码的倒数第二位;
3、组织代码证:从代码的第九位(字母)到代码的倒数第二位。
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 ”+“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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