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格式
红头文件一般由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主送、抄送、附注、印发单位、印发日期、份数等组成。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
企业用红头文件格式有哪些标准
一、红头文件用纸要求
目前的红头文件用纸原则上采用A4纸,幅面尺寸为:210 mm×297 mm。A3、B5等纸型几乎不用。但如果红头文件有附表,且附表内容较多,A4纸型难以完全打印出来,就只能用A3纸型打印附表,与正文一齐装订后将多出来的部分进行折叠。
二、版面要求
1.页边距的设置
一张A4纸的上白边叫作“天头”,下白边叫“地(底)脚”,左白边叫“订口”,右白边叫“切口”,也就是我们在排版时常说的上、下、左、右页边距,具体数值的设置如图所示:
2.行数与字数
国标《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是“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所以,具体多少行、多少字可以根据企业的习惯,或者每个文件的内容多少来定。具体设置还是在页面设置里来操作,如下图所示:
三、红头文件各要素排版标准
1.发文机关标志
红头文件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其最主要的组成要素就是发文机关标志,也可以说是发文单位名称。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的颜色要求使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在国标里推荐用小标宋体,企业也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合适的字体。
2.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是版头里第二个重要的组成要素,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一般位于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
发文字号中的年份与发文顺序号须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其中,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起来;发文顺序号要注意两点,一是不加“第”字,二是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3.文件标题
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由于发文机关标志中已体现出发文单位的名称,所以企业里的红头文件有时也会省略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
标题一般位于红色分隔线下方空一两行左右的位置,用二号字体。至于字体,国标里推荐用小标宋体,但我所在公司一般习惯用黑体字。
标题根据字数多少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如需多行,要注意回行时按语气转行或在标点处转行,不要把人名、地名以及两个字以上的词或数字分开,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
4.主送机关
红头文件的主要受理机关,也就是收文单位,一般要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如果是企业内部发文,可以用“各分公司”“各门店”“各部门”等表述。
主送机关通常位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根据文件内容,方案、办法、实施意见等部分文件可以不带主送机关。
5.正文
红头文件的主体,用来表述文件的内容。一般用3号仿宋字体,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作适当调整。
6.附件说明
如果红头文件后面有附件,则要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两字写“附件”二字,后面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多个附件,要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如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也就是齐字排。
7.发文机关署名与成文日期
落款要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是规范化的简称,署名一般写成文日期之上,并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排版。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四行,当然具体还要兼顾文件最后一页的留白面积有多大。但尽量要确保盖章后,印章顶端不会压到正文(或附件说明)的文字。
成文日期一般要按右空四字排版,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都标全,年份应用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如果文件最后一页所留空白面积太小,不能容下印章和落款,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8. 附件
附件要在另一页排版,一般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排在第一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要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的格式与正文相同。
9.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企业里的红头文件可在文末排一条分隔线,在其下方,左空一字排印发机关,右空一字排印发日期(后加“印发”二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都标全,年份应用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四、页码
一般用4号(或3号)宋体阿拉伯数字,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单页码居右,双页码居左。红头文件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企业的红头文件排版的主要要素和标准就是这些了,具体的细节可以在参照国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再酌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