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新计划生育法正式生效。各地在地方条例修订前关于晚婚晚育假如何适用问题规定都不同,那么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产假婚假如何适用?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产假婚假适用规定
据重庆市卫生计生委消息,二孩政策已经开始全面执行,但延长生育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具体规定要按新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产假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国家规定的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