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法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方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