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定义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4年1月1日发布实施,共计第十四条。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内容
在了解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基本定义之后我们爱了解一下它的部分内容以加深我们对这项规定的认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一共十四条,我们来了解一下其中几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第三条:国内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7层以上的建筑物的6层以下,应该不受此限制;
2、平开窗如果是内开,或者是推拉窗,或者是固定玻璃,如果不是第六条内的其他情况,应该也不受此限制;
3、幕墙(全玻幕除外);
4、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5、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6、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7、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8、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9、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10、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11、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关键词: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