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曾经虐待过妻子,还能继承她的遗产吗?
王某早年脾气暴躁,曾经殴打虐待妻子李某且情节严重,后经公安、居委会等批评教育,王某认错悔改,妻子李某明确表示宽恕,之后王某确实与妻子和睦相处,双方关系早已恢复。
现李某因病去世,王某听说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会丧失继承资格,想咨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他还能继承妻子李某的遗产吗?
说法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本条规定了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绝对丧失,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恢复。但继承人因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而相对丧失继承权的,在法定条件下,其继承权可以恢复。此处的“法定条件”通常指的是被继承人的宽恕。为了维护家庭团结,鼓励继承人改过自新,对于其自身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王某曾虐待妻子情节严重,相对丧失继承权,但后来王某经批评教育悔改,且得到妻子的宽恕,按照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的规定,王某的继承权得以恢复,有权参与妻子李某的遗产继承。
77.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有继承叔伯姑舅姨遗产的权利吗?
王某一生未婚未育,父母早亡,有兄弟姐妹共5人,其中哥哥前些年病故留一子小王。现王某病故,未留下遗嘱,小王咨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自己能代替父亲和叔叔姑姑们一起继承叔叔王某的遗产吗?
说法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款为民法典的新增条款,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更有利于保障被继承人遗产在各支系中合理分配,发挥好遗产育幼功能。
适用该条款需注意以下问题:首先,代位继承仅发生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中,无论代位继承人有多少,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份额;其次,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实际发生;再次,代位继承人仅能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而不能是其孙子女或其他直系晚辈血亲,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后,被代位人生前应享有继承权,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本案中,因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鉴于王某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分割其遗产。小王父亲先于王某去世,按照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的规定,小王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78.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吗?
张某是某地首富,想咨询是否可以设立遗嘱信托,在其去世后,将其积累的巨额财富回馈家乡?
说法
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本条规定遗嘱信托属于民法典新增特色条款,与信托法第13条规定相衔接。遗嘱信托是以遗嘱的形式设立的信托,因此,一个合法有效的遗嘱信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遗嘱本身必须满足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遗嘱是遗嘱信托的依据,如果遗嘱本身因其形式或者实质上的缺陷而无效,遗嘱信托自然不能设立。
其次,遗嘱信托必须满足信托法就信托设立的有关规定。根据信托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应当在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中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等内容。
最后,依据信托法第11条的规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
本案中,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的规定,张某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实现其回馈家乡的遗愿。
79.没有见证人签字的打印遗嘱有效吗?
王某经历某次事故后深感生命无常,遂用电脑自行起草了一份遗嘱并打印出来签字确认。现王某听说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做出了明确规定,想咨询其之前订立的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说法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条是民法典新增条款,在我国已有的5种遗嘱形式之外,新增打印遗嘱方式,一方面满足了科技变化给社会带来的新型社会需要,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遗嘱订立人的选择项,符合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需至少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其次,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最后,还应当注意,遗嘱见证人应当符合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即遗嘱见证人应当具有见证能力,且不能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王某所立打印遗嘱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上签名等,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该份打印遗嘱无效。
80.未记录见证人姓名及肖像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吗?
周某家产丰厚,为避免自己百年以后子孙们为遗产继承事宜发生纠纷,遂在两位好友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以录像方式订立了一份遗嘱,但该录像中并未介绍说明两位好友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且其中一位朋友一直帮着摄像没有出镜或者肖像。周某听说新通过的民法典对录音录像遗嘱做了规定,想咨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标准,自己订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是否有效?
说法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条是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规定,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形式”,以回应司法实践中通过录像形式订立遗嘱可能面临缺乏形式要件而无效的社会难题,这一方面体现了立法规定与社会生活、科技进步相适应的先进性,另一方面为当事人订立遗嘱提供了更为多元的选择。
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的规定,一份合法有效的录像遗嘱至少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次,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当在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最后,遗嘱人应当亲自明确具体地叙述遗嘱的内容,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并且保证录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即从开始订立遗嘱时进行录制,直到遗嘱订立完毕为止。
本案中,周某所立录像遗嘱中,未出现两名遗嘱见证人的姓名,且其中一位见证人没有留下肖像,不符合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形式要件,该份录音录像遗嘱依法无效。
(作者系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