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荣华与陈家荣、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审结。二审判决:驳回陈家荣、范天铭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案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公布的三大涉产权案之一的李美兰与许荣华、陈家荣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密切关联。
许荣华与李美兰系夫妻关系,针对许荣华在看守所与陈家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李美兰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由于两案的诉讼请求相同,该案判决后,李美兰的诉讼请求也即实现。
许荣华于2008年9月因牧羊集团举报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许荣华于10月16日与牧羊集团时任工会主席陈家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牧羊集团的15.51%股权及收益转让给陈家荣。公安机关后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了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许荣华恢复人身自由后,于2009年9月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该股权转让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为由请求撤销;与此同时,许荣华的妻子李美兰也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在仲裁委仲裁期间,陈家荣于2016年6月将案涉股权转让给牧羊集团的股东范天铭。2016年7月,当地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许荣华的仲裁请求。许荣华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并得到支持,仲裁裁决于2016年12月被撤销。许荣华遂再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陈家荣与范天铭返还股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许荣华与陈家荣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受胁迫所签订,非许荣华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要件,遂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许荣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家荣与范天铭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许荣华主张2008年10月16日签订于看守所的协议,是在受到来自范天铭等不当利用公权力所实施的胁迫情形下签订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协议非许荣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并无不当。许荣华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许荣华与陈家荣签订的案涉协议于法有据。
其次,范天铭在2016年6月16日与陈家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股权,因此范天铭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许荣华主张范天铭应当配合陈家荣返还股权。原审法院将范天铭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范天铭是胁迫的参与者和案涉股权争议过程的知情者,范天铭与陈家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为股权回转设置法律障碍,故该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意图损害许荣华的利益,应属无效。因此,范天铭与陈家荣有义务共同返还许荣华案涉股权。
最后,陈家荣与范天铭要求追加牧羊集团工会为当事人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陈家荣、范天铭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完全结束,本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判决书。
另悉,本案判决送达后,许荣华之妻李美兰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与许荣华、陈家荣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的起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大涉产权案之一的李美兰与许荣华、陈家荣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也顺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