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出口外汇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发还银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附核销单存根)。
第一、开户出口单位在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凭下列材料在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海关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负责办理出口单位的登记手续。二领单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办理出口销售核销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当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一份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上填写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在正式使用前,核销单要加盖单位公章。注销单自领单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报关。从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口单位应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由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有关内容相符。
报关出口单位持有效期限内的核销单及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有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4.送交存根出口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后,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凭核销单和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向外汇局送交存根”盖章。
5.出口核销单位应于收到外币后30天内,凭核销单或银行开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销"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