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架发行是什么 储架发行制度是什么意思 储架发行制的借鉴意义

2020-11-03 16:17:32
来源:小麦财经

储架发行制度

储架发行制度,即: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储架发行制度源于美国,是一项关于公众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特殊流程规定,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

储架发行是相对于传统发行的概念。一般是指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基础上,发行人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国内文献翻译为“储架注册”或“橱柜登记”。

储架发行制度

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发达国家,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都在施行“储架注册”。在美国,具备一定资格的发行人提交的《储架注册说明书》经美国证监会审核并宣布生效后,发行人即被允许通过建立“储架”,在三年内连续多次地发行证券。

其间发行人还可以随时注册新的三年期“储架”。由此看出,与传统发行机制比较,这种发行机制不是每次发行都要重新注册,因此该机制可以简化注册程序,提高融资灵活性,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市场效率。

这种机制还没有一个被普遍认可的定义。在充分考虑储架机制与传统机制差异性的基础上,还要考虑不同区域证券市场的历史性特征,因此“储架发行”的提法比“储架注册”更能满足特征明确、普及适用的要求。

储架发行的内涵取决于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发展。事实上,传统证券发行监管模式是一事一审(注册制也需要审核)的事前行政审批管理模式,储架发行转变为对一揽子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模式。

储架发行反映了“在法制体系和审核资源相对健全的基础上,放松行政审批管制、强化监管成效,借助市场作用,转变证券发行监管模式”的内涵。在多层次市场环境下的储架发行,有利于各板块中再融资行为的系统化监管体系构建。

储架发行制度借鉴意义

随着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发展,储架发行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法规制度与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对储架发行已具备良好的推行基础。

适用于注册制的储架注册发行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实行核准的规定,可理解为“储架核准发行制”。在核准制中,储架核准后的多次发行行为属于核准项下的延续行为,可不被考虑为新的核准项目。

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消除了储架发行的法律障碍。新法中取消了新股发行与前一次发行间隔一年以上等限制。2006年5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为储架发行创造了操作条件。例如,实行6个月内自行选择发行时机的机制,提供了延后发行的依据;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为上市公司在满足财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多次募资提供了便利。

同时,中国证监会为配合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实施,制订各类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现行有关监管规定进行清理、调整、修改和充实,这也为借鉴储架发行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工作创造了条件。

(一)有利于提高监管审批效率,深化发行体制改革

由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核环节多、周期长,审批效率跟不上市场发展,造成发行人融资预期的不确定性,增加融资成本,降低市场效率。简化再融资申请和证券发行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是推动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储架发行制度正是一项放松行政审批管制、加强监管的措施,为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监管审批效率,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模式。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可参照储架发行的方式,在核准再融资申请后,设定一个有效期,允许发行人在有效期内,延后或持续多次地发行证券。每次发行时,不再启动核准程序(包括发审委),只对具体的项目披露信息进行审查。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储架发行机制,是深化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具体举措。

(二)有利于解决过度融资问题,缓解二级市场压力

上市公司再融资往往存在着过度融资而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由于对再融资审核结果预期的不确定性,融资决策往往具有一次性融资额最大化倾向。即使融资过程中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导致原定投资项目不再可行,发行人也不愿放弃融资机会。这将导致融资金额超过实际需求,甚至没有项目可投。结果是直接造成资金大量闲置或变更投向,甚至用于高风险的委托理财、违规借贷等。特别是大规模融资对二级市场也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过度融资容易造成二级市场资金供求的失衡,打压股指,引起股价波动。

核准储架后自主择机、多次快速募集资金的形式有助于缓解发行人一次性融资额最大化的冲动。由于每次发行审核时又与前一次募资使用情况相挂钩,这种事后联系事前的监管措施,将有利于解决过度融资问题,明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尤其对投资金额较大、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效果更为显著。

在“储架”核准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决定了再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在每次发行时,董事会就可以快速形成决议,使承销中使用“闪电承销”等技术措施具有了可能性。分次发行减小了融资规模,高速交易缩短了市场反应时间,都有利于缓解“巨额”再融资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三)有利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我国证券市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和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但在再融资过程中,对发行人为了达到融资目的而进行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一直有待加强监管。上市公司对于不利于再融资方案的信息,可能会选择隐瞒或推迟披露,而对于再融资方案中的利好信息,也有可能被部分投资者所利用来进行内幕交易。另一方面,再融资行为后资金投向和收益等信息披露,与融资前的募资说明书披露相比较,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甚至缺乏逻辑一致性。

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储架”机制,有助于改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利益动机,加强了全过程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当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时,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下一次发行成本的大幅提高,甚至关系到合格发行人资格的保留与否。由于“储架”为发行人提供了持续再融资的长期利益,可以有效引导发行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规避谋取短期利益的不理智行为。

关键词: 储架发行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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