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内幕人包括哪些?
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具体来说,证券交易的内幕人包括以下几类: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包括其中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7.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8.通过其他途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内幕信息包括哪些?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授权而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及其认定的重要信息。
19.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哪些?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第一,行为主体为内幕人;第二,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第三,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具体来说,内幕交易行为包括:
1.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
2.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或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3.为他人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以单位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行为,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的内幕交易行为。在内幕交易中起决定、批准、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人员,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内幕交易中具体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包括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行为,违法所得由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个人私分的,或个人利用其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内幕交易的,或个人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内幕交易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
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品种、企业年金、信托计划、投资理财计划等实施内幕交易的,应当认定为管理人或受托人等的内幕交易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一:莫以“内情”报师恩,违法害己又害人
宋某与陈某是师生关系,二人关系密切且有利益往来,曾合作推动多个并购项目。陈某为国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宋常与陈某有2次电话联系。后宋某控制使用“宋某”“邢某”“张某瑶”账户在国发股份停牌前大量买入,并在复牌后全部卖出,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构成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宋某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风险提示:
(1)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多发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法律对此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内幕人员获知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后,在该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披露前自己利用或将其泄露给他人予以利用、买卖相关证券,无论其是否盈利,均构成内幕交易。
(2)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除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外,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具有师生、同事、同学、朋友等社会关系,并由此获知内幕信息的,均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的主体。投资者应当严格守法,不要轻信内幕人了解的所谓“内部消息”,更不能主动凭借自己同内幕人的特殊关系打听内幕信息。
(3)内幕信息并不一定准确,内幕交易亦不一定获利,广大投资者切莫因一时的好奇或侥幸落入内幕交易的陷阱。企图依靠“内部消息”一夜暴富是不现实的,很有可能因违反法律而付出巨大代价。
案例二:公司高管内幕交易,情节严重被处刑罚
汪某某是上海智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智翔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3月,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公司)与上海智翔公司的高层人员开始就并购重组事宜展开多轮磋商和互访,最终达成共识。同年5月30日,世纪鼎利股票停牌。世纪鼎利公司随后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又于同年7月29日发布了收购上海智翔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同年7月30日,世纪鼎利股票复牌。被告人汪某某作为上海智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虽未直接参与相关并购重组事宜,但于同年4月底在工作中知晓了世纪鼎利公司可能将收购上海智翔公司等内幕信息。2014年5月2日,被告人汪某某在与姐夫暨被告人彭强见面过程中,谈及通讯行业内包括世纪鼎利公司等一些上市公司的情况,又于同月28日晚向彭强家中拨打电话。同月29日证券开市后,孙某某应丈夫彭强的要求将两人名下股票账户内全部原有股票予以抛售,再全仓买入“世纪鼎利”股票共计20万余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361万余元。
汪某某作为上海智翔公司的副总经理,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上海智翔公司与世纪鼎利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的敏感期间内,汪某某将工作中获取内幕信息告诉被告人项某某、彭强,导致项某某、彭强从事“世纪鼎利”证券交易成交额为468万余元,获利数额为5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内幕交易不仅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更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区”,了解内部消息的人意图谋利,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最终身陷囹圄。此外,除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利用私下交易等手段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