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湖南银保监局在官网公布《湖南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明确了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具体标准、报告的时限和方式等。根据规定,对涉及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1小时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
对于报告的范围和标准,细则厘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需要报告的共同标准以及银行、保险业的特有标准,共计30种情形。比如,因聚众围堵、冲击银行保险机构,致使1个营业网点停业4小时以上、2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利用职务工作挪用、侵占资金1000万元以上,或者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非法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突发事件,在银行业保险业共同标准之列。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自助网点、业务库、运钞车或其外包押运公司运钞车等突发事件等,则是在银行业突发事件报告特有标准之列。因发生洪水、台风、泥石流等严重自然灾害等事件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赔付或被保险人死亡的,属于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特有标准。
细则对报告时限和方式也进行了规定,比如,对涉及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1小时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对涉及诈骗侵占、丢失泄露、人员异常、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24小时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实施细则规定,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由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责,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