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需要汇算清缴的4种情形:
一是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是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是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是
纳税人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放宽了税法规定标准。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是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是
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上述3种免办汇算清缴的具体解释口径如下:
情形一:个人年度4项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是指“毛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不得从中剔除减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减除20%费用。与实施条例规定相比,这一口径降低了“6万元”门槛,很多中低收入者由此不再需要办理汇缴。
情形二:年度汇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即“汇算清缴应纳税额-预扣预缴税额”之差<400元。豁免400元以下的“小额补税”,彰显政府“大手笔”,整合资源、集中精力落实汇算清缴,这是一项便民利好。
情形三:平时预缴税款多了,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个人首先不需补税,但可能有退税,这是纳税人的一项债权。“补税法定,退税自愿”,纳税人可以选择不汇缴放弃退税权,税务机关尊重纳税人的自由选择。
但值得关注的是,上述3种免办汇算清缴情形,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平时已按照规定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存在应扣未扣、少扣税款的,个人即使字面上符合3种免办情形,也不属于免办汇算清缴之列,以此体现税法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