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建筑公司为方便年检,与卓某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通过每年支付卓某一定“挂靠费”的方式,取得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证等建筑行业相关证件的使用权。后因合约到期,公司并未如数归还证件,双方对簿公堂,卓某诉请公司返还证件并支付经济损失。
马尾法院法官依法审理此案,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认定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无效。法庭辩论后,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公司如数返还证件并一次性补偿卓某3000元。
□案例点睛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本案中,原告卓某与被告福建某建筑公司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卓某以出借的方式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等证件交付被告福建某建筑公司使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挂靠实际上是一种违规操作,法官建议建筑管理部门加强对建造师证的监督管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格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邱何娟)
关键词: 建造师挂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