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太联华四宗违规被警示 对江苏长电科技资产核查不到位

2020-02-27 15:11:30
来源:中国网

江苏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亚太联华”)及资产评估师康禹、李东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亚太联华执业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科技;证券代码:600584)2018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价值咨询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北京亚太联华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核查不到位

北京亚太联华未对长电科技提供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咨询报告中确定价值咨询的范围为星科金朋申报的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但将不属于经营性的款项纳入了资产组的范围进行测算,导致资产组范围认定不恰当。以上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现场调查不充分

在底稿中未见对纳入价值咨询范围的主要资产进行监盘的记录;未进行有效访谈,将监管部门要求会计师的自查说明作为评估师对会计师的访谈提纲,将会计师对监管部门的回复作为评估师的访谈内容,对公司人员的访谈没有访谈人员信息与签字、访谈地点等必要信息。以上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执行必要程序

长电科技历史毛利率不高且呈现下降趋势,预测期毛利率快速上升,稳定期毛利率远高于历史实际,评估师对预测期毛利率的合理性没有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的规定。

四、底稿记录不清晰

底稿记录存在疏漏,未清晰记录估值计算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北京亚太联华及康禹、李东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现场调查手段通常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逐项或者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通常包括:1.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如: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与评估业务相关的历史、预测、财务、审计等资料,以及相关说明、证明和承诺等;2.现场勘查记录、书面询问记录、函证记录等;3.其他相关资料。

(二)收集的评估资料,通常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询价记录,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沟通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康禹、李东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康禹、李东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科技)2018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价值咨询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核查不到位

你们未对长电科技提供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咨询报告中确定价值咨询的范围为星科金朋申报的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但将不属于经营性的款项纳入了资产组的范围进行测算,导致资产组范围认定不恰当。以上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现场调查不充分

在底稿中未见对纳入价值咨询范围的主要资产进行监盘的记录;未进行有效访谈,将监管部门要求会计师的自查说明作为评估师对会计师的访谈提纲,将会计师对监管部门的回复作为评估师的访谈内容,对公司人员的访谈没有访谈人员信息与签字、访谈地点等必要信息。以上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执行必要程序

长电科技历史毛利率不高且呈现下降趋势,预测期毛利率快速上升,稳定期毛利率远高于历史实际,评估师对预测期毛利率的合理性没有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的规定。

四、底稿记录不清晰

底稿记录存在疏漏,未清晰记录估值计算过程,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同时,督促相关资产评估师加强对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月21日

关键词: 长电科技 北京亚太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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