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这也是我国2006年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是一种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一般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地方志书具有地方性、广泛性、资料性、时代性和连续性等特征。
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
2006年5月18日,国家总理温家宝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并从即日起施行。在《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地方志书要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同时,《地方志工作条例》也指出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之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整理收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要重新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地方志书的特点
地方志是一种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一般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它有着地方性、广泛性、资料性、时代性和连续性等特征。同时,地方志书还有着资治、教化、存史三大功能,其重要性越来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