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显示,近日,陈某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原告陈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三快公司赔偿500元。
陈某表示,2019年10月29日,本人在使用美团APP订餐过程中发现,选择商品页面显示配送费6元,到结账页面显示配送费7元,返回“选择商品”页面刷新依然显示6元,最终结账按照7元进行结算。因此认为北京三快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与该公司沟通其表示是系统临时调价,不认同是系统临时调价,认为北京三快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北京三快公司在本案中不构成欺诈并无不当;应认定陈某主张的6元为本案配送费金额,陈某为订立该合同额外支付的1元,系陈某之损失,北京三快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判结果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向陈某赔偿配送费损失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