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你所述情况分析,你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首先,公司未设立哺乳室,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之规定,同意你在工作时间内回家一趟哺乳,然后再返回公司继续工作,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你因为哺乳而再次在家与单位之间进行往返的事实,回家哺乳往返单位的途中符合上述规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其次,回家哺乳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再次,你是在通常的上下班路线上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的,符合对“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要求。
最后,你对回家哺乳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因此,你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按照上述规定,你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你可以向县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