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发放临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相应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