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宁波刚永强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永强建设”)警告并罚款2.25万元,处罚事由为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使用货车从百丈路新世界工地装载约1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在江东南路兴宁桥下向南100米被执法队员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1年1月27日14时25分,被处罚单位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3B55Y的轻型特殊结构货车,从百丈路新世界工地装载约1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在江东南路兴宁桥下向南100米被执法队员查处。
经查,被处罚单位曾于2020年10月1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上述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第一项: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为2021年2月23日。
刚永强建设成立于2016年6月21日,经营范围为基础工程、桩基工程、市政工程、管道辅设工程、土石方工程、污水处理工程、泥浆干化处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房屋拆迁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河道工程、塘渣回填工程、场地平整工程的设计、施工等。